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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0-0100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0-0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救〔2010〕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鹿城、龙湾、瓯海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社保分局:
市区支宁返温人员政策性固定生活补助工作启动以来进展顺利,已办理了 740名支宁返温人员本人的审批手续,总体完成,社会反映良好。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基层调查不够到位,参加社保分类不清以及原规定年龄只对应1959年支宁人员等问题,造成少数支宁返温人员本人未能按时赶回办理,个别支宁返温人员本人未能享受该政策,要求进一步落实支宁返温人员本人固定生活补助政策的呼声强烈。为尊重历史,体现市政府对支宁返温人员生活的关心,切实做好做细这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工作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支宁返温人员本人享受固定生活补助的年龄问题。按照男15岁、女13岁的历史情况和对应原则,1959年支宁返温本人,应为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而1960年支宁返温本人,应为194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
二、关于年龄小于规定的支宁返温人员本人是否享受政策问题。对年龄不符的支宁返温人员本人,要以原始材料为据。鉴于全市支宁人员审批档案归档不全,部分乡镇支宁人员审批登记表缺失的实际,对本人无法提供原始材料,而提供宁夏工作单位证明或其他旁证材料的,由各区民政局调查、核实、认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审定。
三、关于婚嫁、户籍迁移等问题。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嫁入或户籍迁入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的支宁返温人员本人,能提供原始材料的视同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嫁出、户籍迁出市区的支宁返温人员本人,不享受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政策。
四、关于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支宁返温人员本人是否享受政策问题。对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可享受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政策。
五、关于办理时限的规定。市区支宁返温人员申请享受固定生活补助时限延长至2010年3月30日,审核、审批时限延长至2010年5月31日。申请、审核、审批按原程序办理,其固定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时限仍按温州市人民政府〔2009〕4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逾期者不再受理。
六、办理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确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部署,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不留死角,不留政策尾巴。要坚持标准,重证据,对符合条件的支宁返温人员本人要按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严肃纪律,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弄虚作假的人和事,要及时批评教育,造成群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