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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09-0101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09-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事〔2009〕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增强县级政府部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区)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温委办〔 2009 〕18 号 )要求,涉及殡葬管理的三项管理权限需由市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所下放的权限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各地务必认识权限下放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认真予以实施。现结合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将下放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墓地规划编制工作权限的下放。按照文件精神,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权限需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因此,从2009年5月1日开始,生态墓地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负责。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认真进行规划编制,确保规划工作规范、符合标准。
二、生态墓地审批、管理权限的下放。我市生态墓地审批工作原先除鹿城、龙湾、瓯海三区以外的县(市)均由当地民政局负责审批、管理,按照文件精神,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我市的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在原来的基础上,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的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由市级民政部门直接下放至三区民政部门。至此,全市的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均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地务必认真抓好该项工作,确保我市生态墓地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公墓年检权限的下放。公墓年检包括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年检,按照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年检工作从市级民政部门直接下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我局将不再负责该项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务必认真履行公墓年检职责,每年开展一次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颁发合格证,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对县(市、区)公墓年检给予具体指导,进一步明确公墓年检工作要求,规范公墓年检操作流程,确保公墓年检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