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财政局:
《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市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公办(建)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市本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才培训等。
(四)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对市区范围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4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区范围外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3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社区养老园建设补助。对市区范围的社区养老园按建设投入给予3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三)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对市区范围的市级、区级、标准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28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市区范围外的市级、县级、标准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建设补助。
同一对象在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养老园、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之间提档升级的,奖励只计算新增建设投入部分。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每家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五)老年人助餐点伙食减免补助。对市区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
(六)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市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七)政府购买服务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
(一)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市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市区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三)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市区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建设补助。
(四)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区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五)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区民办及公办(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入住床位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入住床位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床核定,同时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6㎡,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床。
第八条 公办(建)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改扩建公办(建)养老机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给予立项资金三分之一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区建设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示范型公办养老机构,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试点项目补助。列入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市级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市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就业创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
(一)对市区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补助(除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外)规定事项,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市区范围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由街道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请第七条规定的养老机构星级补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以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为基础,结合温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星级补助经费(当月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星级补助)。市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监督检查辖区养老机构信息录入真实情况。每年1月、7月市区各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申请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公办(建)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应由公办(建)养老机构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属地政府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试点补助,由试点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发开展涉及养老服务行业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四条 公示及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形成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上报材料和省、市两级养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按程序分配和下拨资金。
第十六条 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市里相关文件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为打造浙南养老服务高地、全省养老服务标杆区打下扎实基础。
第十八条 每年1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县(市、区)上报的资金需求测算,编制市级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拨付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各地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