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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现就我市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从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挂钩后全市各地按标准分二档执行,第一档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按公布低保标准的100%确定执行;第二档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按不低于公布低保标准的90%确定执行。以后每年12月,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以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提供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为依据,根据需要制定我市低保标准调标方案,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机制调整后,本次低保调整的标准按照2019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来确定,其中第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86元/人·月;第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14元/人·月。
二、明确资金来源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温政发28(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