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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墓使用年限的讨论
发布日期:2019-09-16 09:06:49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公墓使用年限一直是笔者关注的话题,经过与程主编多次讨论、交流,并经民政部相关领导、专家释义,终于清楚明了。这对全国公墓使用、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

一、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

公墓使用一般人认为是20年,有的地方,甚至是省一级政府在文件中规定“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看来这种说法显然有误,不能正确表达国家的相关精神,导致在解决“一年使用周期20年”、“续费”等问题上的政策失据。因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则规定。”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多不超过20年。”1998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2点,“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由此可见,20年的公墓使用期说法有误。

二、20年公墓使用周期后可续用

公墓使用周期后的后续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利益和数千年的习俗,所以就成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许多媒体报到的焦点。北京市民政局为解决墓穴使用期限届满的问题,2011年曾明确墓穴到期续租时,丧主需交纳土地租赁费和维修管理费;《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公墓服务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公墓使用合同,并发给使用证明,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经续签服务合同可以续用。”民政部负责人表示,此规定可理解为墓穴使用性质为租赁。山东、青岛等地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的情况也曾经过央视《朝闻天下》、《经济信息联播》和《北京信息网》、《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采访报到,公墓周期后续用办法已在各大城市普遍施用,但在县或者地州市以下的城镇未见到这方面的报到。不过公墓周期后续用办法适用土地稀缺的公墓集中区。

三、公墓的使用年限应根据公墓用地年限确定

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决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文、卫体、教育、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就规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公墓墓位使用年限应当根据整个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对于墓位维护管理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交费周期。对于骨灰存放在格位的,则属于租赁性质,存放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格位租赁期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这个解释清楚明了。

四、今后不再新建传统墓碑和到期续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对生态文明的重视,《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率先提出,今后,北京市的公墓不再新建传统墓碑,对于租用、合同到期的传统墓穴原则上不再续租,并且将对不再续租的墓穴给予奖励。就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这一对到期墓位不再以传统形式续租的规定,是促进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报,在全国具有领先示范意义。”因此,在殡葬领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推行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打破“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改变公墓安葬模式,墓穴到期后也不实行续租服务,而是要逐步推行不占地生态安葬。(来源:安乡县民政局  汪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