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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调整标准如下:
乐清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737 元/人·月调整到804 元/人·月;
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720 元/人·月调整到804 元/人·月;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664 元/人·月调整到 804 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 12月 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