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案情简介
夏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子夏小某,不料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王某将孩子带回母亲家抚养。但孩子的祖父母不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双方多次因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争执。一日孩子的祖父母趁王某上班时,从王某母亲家中将孩子强行抱走,并拒绝让王某与孩子见面及抚养孩子。王某遂将孩子的祖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交还夏小某由其抚养。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若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夏小某的父亲意外身亡,作为孩子母亲的王某成为其第一顺序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享有监护权。且王某未丧失监护能力,因此孩子的祖父母将夏小某抱走,侵犯了王某的监护权。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律师提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其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
现实情况中,老人在痛失儿子(女儿)的情况下精神会受到很大的刺激,也希望儿媳(女婿)能够多多体谅老人的心情,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平时也可以让孩子多一些陪伴老人的时间。这样,既能安抚老人的情绪,同时也可以教育孩子养成尊老、孝敬的良好品德。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