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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4 11:13:05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的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制定出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统一的更细化更具体的工作规范,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办事需求和服务需求。《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号)以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方面3个行业标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同时将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就婚姻登记工作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中进行了整合,突出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范》在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基础上,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规范》共10章115条,涵盖总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十方面内容。在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基础上,主要明确和补充了下列内容:一是明确提出实行内地居民省内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二是明确了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三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配备高拍仪、人脸采集和识别等设备设施,提升技术手段;四是细化了婚姻登记办事事项工作标准和规范化操作要求;五是新增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六是提出了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归档工作,逐步实现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间相关档案数据的信息互补和充分共享的要求;七是补充完善了婚姻登记工作有关格式文本和填写要求。

三、在我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特别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目前有5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宁波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申请办理。

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办理。当事人可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可到义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四、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为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规范》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实行省内跨区域办理,即全省通办。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省内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五、当事人补领婚姻证时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在省内异地的,如何获取?

原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在省内异地的,可事先通过向“浙江档案服务网”或就近档案馆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异地查档”,不必再回原登记机关所在地查询档案,减少来回奔波,大大方便群众。

六、涉外、涉港澳台、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可以实行省内跨区域办理吗?

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不实行省内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规范》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一方为本省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可以向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补领(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义乌市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义乌市的,向义乌市民政局申请);一方目前常住户口不在本省,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者双方为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补领(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义乌市的,向义乌市民政局申请补领)。

七、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可实行省内跨区域办理吗?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规定,《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我省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目前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均不实行省内跨区域办理。

八、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为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经批准的特别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目前有5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宁波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

九、《规范》提出了哪些便民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规范》提出了多项便民措施。一是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咨询电话并由省民政厅统一为各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三是内地居民实行省内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例如当事人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慈溪市,现在杭州市西湖区工作生活,当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记处(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不必回到慈溪市补领结婚证。四是要求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当事人隐私。五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免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十、当事人如何在我省申请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申请在我省网上预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的当事人,可提前2-30日登录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入“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

十一、《规范》中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婚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闪婚闪离、家庭责任感缺失等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的现象,为此,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为己任,全省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已全面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推广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规范》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参照民政部《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MZ/T 083—2017)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MZ/T 084—2017)要求,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内设立颁证大厅,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组建新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担当,抛弃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婚礼排场,在庄严的国徽下作出为爱相守、呵护一生的承诺。我省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开展了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为结婚登记当事人举行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颁证仪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明显的示范效果。婚姻家庭辅导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辅导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十二、《规范》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规范》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