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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10 14:04:02 来源: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乐政发[2011]5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lO]52号)精神,推进我市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其他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福利企业的新(改、扩、已)建建筑物安装的防雷装置,其防雷技术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对吸纳乐清籍的残疾人(视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年平均超过25%部分,按每人每年1个月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技能培训列入市残联培训计划的,培训费用由市残联予以5 0%的补助。财政补助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市财政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生产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二)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市民政部门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四)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温政发[2010]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参照省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性质进行设置。
(二)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三)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年检年审普查必须达到l00%。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四)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福利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充分听取残疾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