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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温 州 市 民 政 局
温民救〔2011〕200号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转发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第二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第二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2011年第二季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为8.3%,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09〕31号)规定,启动市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对象的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
二、发放温州市区城乡低保对象2011年第二季度的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发放16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发放100元,温州矾矿低保对象每人发放135元(按苍南县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三、凡市区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低保边缘户每人发放85元,农村低保边缘户每人发放50元;温州矾矿低保边缘户每人发放70元。
四、其他县(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金额为8.3%×4.5×当地月低保标准;其他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具体人员与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五、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工作,抓紧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及所需资金,确保在8月27日前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六、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请各县(市、区)于8月底前,将本次物价补贴的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件:温州市困难群众2011年第二季度物价补贴情况统计表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社会救助 物价补贴 转发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