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07-0056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07-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民民〔2007〕22号
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要求筹建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后按规定时间(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要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四、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温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行业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违者按规定处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社会团体 成立 批复
抄送: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