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5月27日,《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对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为各县(市、区)提供相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确保《条例》得到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细化完善了违法行为情形,调整完善处罚档次和量化数额,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项进行处罚时有明确的标准,避免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
对《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情形程度,分别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每平方米两千元罚款、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情形程度,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第四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情形程度,分别对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期限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逸然
联系电话:0577-8998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