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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3-001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3-0001 | 文号 | 温民养〔2023〕3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现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是指温州市域内建成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邻里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二、评定对象条件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申请星级评定应至少符合以下一个基本条件:
(1)运营满一年及以上;
(2)申请评定更高星级且本星级评定已满两年的。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出现以下情况应申请星级评定或复评:
(1)上一次评定有效期已满;
(2)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应参加运营情况复评。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1)当年新(改)建的;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
(3)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4)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5)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
(6)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
(7)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
三、评定流程
(一)申请。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必备指标要求,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评。属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进行初评,对达到四星及以上标准的,汇总名单报送市民政局,并对三星及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进行认定。
(三)评定。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各地上报的达到四星及以上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开展统一评定,评定结果由市评定委员会复审后确定。
(四)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评定机构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星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可由评定委员会按要求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定工作。三星及以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评定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
五、评定管理
(一)星级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按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获得三星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持续运营满两年后,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高一星级评定。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机制和运营机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和期满未参加评定的运营机构不予兑现相关补助。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未参加评定的,撤销原评定等级,不再享受相应补助政策。评定过程和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应当终止评定、降低或撤销评定等级。
(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等级给予相应补助。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