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推进“扩中”“提低”工作,缩小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标准调整。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10元。
(二)资金保障。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随众
联系电话:0577-8998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