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0-12 09:27:37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精准有效地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发挥市场作用原则,持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让老年人享受优质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为温州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建设老年友好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发展目标

(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更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法落实,配建标准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闲置资源有效盘活利用,实现设施布局科学、设置合理、满足需求。

(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更高效。形成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内容多样、服务队伍优质的供给体系,并以数字赋能精准高效对接服务供需,实现服务方便快捷、人人可及。

(三)居家养老扶持保障更精准。推动扶持补助更加精准,人才培育更加多元,保障方式更加多样,健康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新业态不断呈现,老年人消费潜能有效激发的发展格局。

(四)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更严格。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有效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

1.凸显家庭主体责任。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照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全面压实各方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科学长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切实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职责,组织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村居(社区)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服务资源信息,做好政策解释和解读;通过自主或委托运营等方式,维护和管理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和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强化养老设施顶层规划。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或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在编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平均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地区要结合实际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处,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每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到2025年,打造三星级及以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少于1200家;建成邻里食堂(老年食堂)不少于1300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6.推进城镇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计划,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每个老旧小区所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内至少配置有一处面积不少于两百平方米的场所或用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到2025年底前,520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全部配置到位;2027年7月1日前,其余城镇老旧小区配置到位。鼓励组织和个人将闲置场所、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将可用于养老服务的闲置资产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改造及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实现“能改尽改,愿改尽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民政联合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出台《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资规或发改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接收和使用情况上报民政部门。鼓励和扶持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均按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8.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供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责任主体、申请流程、主要文件依据等要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9.有效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功能,完善社区“一站式”为老服务模式,为具有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一定时长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到2025年,建设500张家庭养老床位,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10.加快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依托省级统建的“浙里康养”平台,推进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实施“银龄跨越数字鸿沟”行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产品的技术障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积极培育智能化养老服务新兴业态。到2025年,建成“颐养温州”数字化服务平台,打造“E养食堂”等应用场景2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市、区>政府)

11.推动医养康养结合不断深入。不断完善健康支撑体系,加快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实现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覆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布局,推进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提升安宁疗护国家试点成效。落实签约责任医生按照服务规范和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质扩面,探索建立普惠性长期照护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12.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并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日常运营补助;对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按规定予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用集团、市税务局、温州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加强人才队伍保障。鼓励职业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工种),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医疗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和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乡镇(街道)至少配置2名养老服务顾问,村居(社区)至少配置1名养老服务顾问。完善养老服务褒扬机制,落实人才入职奖补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到2025年,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招生规模提升50%以上,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达到25名以上,养老服务顾问实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全覆盖;全市开展养老、医疗护理员、家庭照护者培训不少于5万人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快促进居家养老产业发展。加大对老年用品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新业态,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公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各地通过发放各类养老消费券,拓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提升老年人服务体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15.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失信惩戒、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实行清单式执法。定期针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风险摸排评估。畅通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每年民政部门联合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移交和使用情况开展督查,对未移交、擅自拆除或改变其用途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17.加大履职监管力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议考核和质量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任务、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宣传引导。将《条例》宣传纳入老龄宣传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尊老、爱老、敬老、助老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老龄观和健康老龄化理念,营造家庭孝老、社会敬老、全民爱老、公益助老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考核督查。加强《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考核督查,对不履职、不当履职和违法履职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3年版

  

服务项目

   

服务类型

责任单位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老年人

3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

4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

5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 周岁免费,70 周岁至 80 周岁减半收费。

关爱服务

市司法局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6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温州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6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7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8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9

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10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11

养老服务补贴

为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低保老年人

12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特困老年人

13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

14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

特殊困难

老年人

15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

*16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规定,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为孤寡和事实无人照顾老人安装“一键呼叫”设备进行补助。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17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1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19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20

机构养老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照护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

*21

养老服务补贴

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各级民政部门

22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

23

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照护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24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除杭州市城区外,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关爱服务

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