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22-0013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民政局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21 14:49:50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执法主体

执法事项依据

实施对象

适用条件(情形)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后续监管措施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免罚

1、加强宣传,督促社会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通过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双随机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免罚

1、加强宣传,督促社会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通过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双随机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