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2-0013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事项依据 | 实施对象 | 适用条件(情形) |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免罚 | 1、加强宣传,督促社会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通过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双随机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免罚 | 1、加强宣传,督促社会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通过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双随机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