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22-00060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22-0001 文号 温民养〔2022〕43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8 17:22:47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老年助餐机构长效运营能力,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打造“幸福颐养温州”品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中共省委办公厅《关于对“八八战略”实施综合评估报告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年食堂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老年食堂长效运营能力,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

为破解失能、独居、高龄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并兼顾其他老年人助餐需求,通过新建改建一批老年助餐机构(是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堂食、配送餐等服务的机构总称),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到2025年底,新增老年食堂(含老年助餐服务点)500家以上,城市社区助餐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地区助餐服务覆盖面不低于70%,确保老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满意。

二、基本原则

(一)市县指导、社区(村)主办。各地应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老年助餐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方案。社区(村)具体组织实施老年助餐机构的开设、运营、管理,乡镇(街道)对运营情况做好监管,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多方协同、长效运营。按照“政府补助一部分、老年人自支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村集体资助一部分”的方式,通过精准补助、多方协同,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照料中心实现老年助餐机构规范管理、长效运营。鼓励餐饮企业、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机构项目,鼓励老年助餐机构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

(三)坚持公益、满足需求。老年助餐机构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公益性。同时通过老年助餐机构增强老年群体间的情感交流、承载爱心人士的无私奉献,实现助餐服务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文体社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四)平台管理、信息化支撑。通过资源整合,推动“E养食堂”应用场景在老年助餐机构广泛使用,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浙里养”系统中“老年食堂”模块使用,实时更新在运营老年食堂名单、门面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三、助餐服务体系建设

围绕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目标,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模式为主,以送餐入户、邻里互助模式为辅,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推动老年助餐机构实现可持续运营。

(一)打造多种助餐模式

1.设置老年食堂。老年食堂是指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用餐服务的场所。新建老年食堂应充分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共建,不具备共建条件的也可单独设置或委托社会餐饮单位等方式设置,区域范围较小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与邻近村(社区)合建。

2.设置老年助餐服务点。老年助餐服务点是指接受配送的成品餐饮、为老年人提供堂食的场所。老年助餐服务点应至少能容纳10名及以上老年人同时用餐,配备1名持证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的基本设施。没有条件建立老年食堂的,原则上应设置老年助餐服务点。新建老年助餐服务点应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共建,也可委托社会餐饮单位等方式设置。

3.送餐入户服务。送餐入户服务是指由老年助餐机构派专人将配餐送至有需求老年人家中的服务。对于孤寡、独居的高龄老人、残疾老人和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镇街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免送餐费送餐入户服务;其他人员如需送餐入户服务,需自负送餐费用。

4.探索邻里互助助餐服务。对位置相对偏远、就餐人员偏少、不具备设置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的村(社区),鼓励在本村(社区)内选择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居住距离较近的居民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5.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助餐服务。鼓励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或直接提供助餐服务,并积极引导社会爱心力量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助力老年食堂长效运营。

(二)提升助餐服务水平

1.强化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老年助餐机构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要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等“六公示”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工作,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强过程控制;每年开展1次第三方服务满意度抽查,老人满意度达90%以上。

2.鼓励实行社会化运营。鼓励并支持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的建设和运营,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对符合对外经营条件的场所,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后可适度向社会开放。

3.推行助餐服务数字化。推广使用“E养食堂”平台,集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数据信息,推动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支付结算工作。

4.推进“阳光厨房”建设。按照《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鼓励老年食堂以视频直播、透明玻璃、隔断矮墙等方式建设“阳光厨房”。

(三)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1.老年人就餐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老年人就餐优惠政策,老年人就餐时可采取打折优惠、按实结算等方式享受优惠。各县(市、区)可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段、家庭困难状况及活力程度等情况分类制定优惠政策。

2.老年助餐机构建设补助。从2022年起,对市区新建、提升改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投入建设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据实结算)。依托社会化餐饮企业设置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涉及信息平台建设按实补助;依托家宴中心设置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原有家宴中心建设补助可就高补助,但不重复补助。

3.老年助餐机构运营补助。市级根据《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对老年助餐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补助办法,特别是对于符合免费送餐入户条件的人员,要予以送餐费补助。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做好各自业务的指导及相关资金保障。

(二)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方案的拟制,以及实施过程的跟踪、协调、监督、指导、绩效评估、考核、协助验收和补助资金的拨付。

(三)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阳光厨房”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各点位验收工作。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资金的保障,指导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是关系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的民生项目,也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心关切的事项,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抓紧时间安排部署,按照职责分工,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提升重点放在助餐服务覆盖面、专业化运营和信息化结算等方面,切实提高为老助餐服务水平,为老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提高服务满意度。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助餐”模式,落实日常监管制度措施,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各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老年助餐机构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老年人把好用餐关。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先期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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