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22-00210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22-0006 文号 温民救〔2022〕13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31 08:54:58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慈善总会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扩中”“提低”行动方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和《关于推进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56 号)等政策,探索“扩中”“提低”有效途径,规范推进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特制定如下指引。

一、明确相对低收入家庭范围

本《指引》所指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对象: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

(二)第二类对象:除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活为主,具体依申请为准。

二、明确相对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第一类对象标准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 认定标准予以认定的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直接纳入第一类对象综合帮扶范畴。

(二)第二类对象标准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纳入第二类对象综合帮扶范畴:

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格以首次买卖的购置税发票为准)。

6.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以上两类相对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的定义和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范围的情况均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公共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相对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和退出

(一)第一类对象无需再申请和受理,通过省大救助系统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

(二)第二类对象可依申请纳入。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或市民卡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授权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包括复核),依法依规经相关在线共享数据和入户调查情况核对后,符合第二类适用条件的纳入第二类对象。各地通过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应用持续监测、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潜在对象,包括近3年退出民政救助对象、近2年申请未通过对象、近1年临时救助对象、近1年其他部门救助对象等,通过上门走访、信息提醒等方式告知其提出申请。

第二类对象资格原则上自纳入之日起满一年通过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应用大数据复核一次,如发现不符合第二类适用条件的,应终止受理或退出第二类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范畴。如退出对象认为通过在线大数据复核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以线下核实结果为准。

第二类对象资格按照“愿帮尽帮、量力而行”原则确定。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根据相对低收入家庭需求和意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协助对接资源,分类分层提供帮扶服务。

四、综合帮扶政策举措

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统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类帮扶资源,按照政策整合与创新相结合的要求,制定“个性+共性”帮扶政策工具箱。

(一)第一类对象兜底保障政策(以财政补助、政府救助为主)

依法依规刚性兑现国家、省、市、县级有关政策举措,主要是与财政资金补助、投入等相挂钩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

(二)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政策举措(以社会力量帮扶为主)

各地结合实际,从柔性帮扶的角度,针对第一、二类对象研究制定造血为主的政策举措,积极引导国有单位、民营企业、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不断扩大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服务供给,具体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就业帮扶

(1)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公益性岗位;

(2)为有需求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幸福岗位”;

(3)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开展就业能力评估;

(4)为有需求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介绍等就业援助;

(5)为有需求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技能提升培训;

(6)为相对低收入家庭子女提供能力拓展、社会融入等培训;

2.创业帮扶

(7)为相对低收入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8)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9)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创业空间及租金优惠;

3.产业帮扶

(10)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帮扶对象”“大户带帮扶对象”等组织模式,打造特色产业帮扶项目,为有需求有能力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创收渠道;

(11)为有需求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4.教育帮扶

(12)为各阶段相对低收入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资助;

(13)为相对低收入家庭子女提供心理关爱等公益辅导;

(14)为相对低收入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餐补助;

5.养老帮扶

(15)为相对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16)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老年人家庭提供居住环境适老化改造;

(17)为有需求的相对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6.医疗帮扶

(18)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相对低收入家庭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19)为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开展高发病筛查;

(20)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健康预防监测服务;

(21)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自闭症、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提供专业化个案帮扶;

(22)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白内障健康筛查”和复明手术服务;

(23)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等个性化上门服务;

7.慈善帮扶

(24)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开展助医、助学、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帮扶服务;

(25)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开展“善居工程”居住环境改造服务;

(26)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开展“送家电助困”活动;

(27)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开展“微心愿”帮扶服务;

(28)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开展志愿帮扶和结对挂钩链接服务;

8.其他帮扶

(29)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30)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一户一策”,通过“共富议事厅”等形式协调个性化帮扶;

(31)为有需求的相对低收入家庭中的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人群提供社会融入专业化个案帮扶。

五、工作职责分工

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相对低收入家庭资格确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帮扶联合体实体运行、兜底保障政策的制定、解释、监督工作;市教育、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农业农村、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应急、医保、大数据、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慈善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帮扶政策举措的制定、解释和指导督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指引,研究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措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综合帮扶政策举措解释和落实工作。各地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可以将综合帮扶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相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管理和综合帮扶资源统筹对接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困难需求排摸等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综合帮扶工作。

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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