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局管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8 10:40:37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市民政局2021年度局管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民政局2021年度局管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全力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政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对市民政工作评估细则〉的通知》以及全员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二、考核内容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由工作绩效、创新创优项目和工作纪律三个部分组成。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和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总分=工作绩效得分*50%+创新创优项目得分*20%+工作纪律考核得分*30%。

(一)工作绩效(总分100分)

1.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主要考核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围绕民政条线工作,发挥处室(单位)职能,在贯彻落实省、市民政会议精神,执行局党组决策部署,难题破解、改革创新、服务优化、数字化改革以及助推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等中心工作的成效。

2. 局机关处室中层副职、事业单位班子其他成员重点围绕配合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重点工作情况、个人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做法及亮点特色。

3.局机关处室一般干部主要围绕配合处室主要负责人完成

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个人承担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做法及亮点特色。

(二)创新创优项目完成情况(总分100分)

按照各处室(单位)上报创新性项目,重点考核围绕数字化改革等重点创新项目建设既定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作纪律(总分为100分)

工作纪律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

1.市评议办每季度反馈的调查统计数据和群众不满意建议意见,对群众反映问题集中、满意度调查排名全市末30位的视情扣5-10分。

2.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每例扣5-10分;在局系统内部通报批评的,每例扣5分。

3.作风方面问题被群众信访举报或投诉,被查实的,每例扣5分;处室(单位)人员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每例扣5-10分。

4.局内部行风专项督查工作年终评分评价中排名末位的,视情扣5-10分。

5.工作推进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相关问题,被查实的,每例扣5分;提案议案办理反馈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每例扣5分。

6.违反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单位“三公”经费超控制数的,每例扣5分。

7.内部交叉互审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扣5分。“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不力的,视情扣5-10分。

8.其他违反考勤纪律、请假制度、学习活动等工作纪律行为,由局绩效考核办公室视情给予扣分。其中全年迟到、早退、脱岗累计在10次以上(含),扣5-10分;全年累计请事假(年休假抵除后)时间在5天以上(含),扣5-10分。

三、考核评分方法

(一)工作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通过述职形式进行综合评分,年度组织一次述职。述职评价主要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处室(单位)互评、县(市、区)评价、干部职工评价等。多人参与评价,按照个人打分后的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计算。

1.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

(1)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采用集中述职形式考评,按照局主要领导评价(20分)、局分管领导评价(20分)、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互评(15分)、县(市、区)评价(20分)、处室工作人员评价(10分)进行综合评分。

(2)局机关中层副职采用书面述职或其他形式考评,按照局主要领导评价(25分)、局分管领导评价(25分)、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20分)、本处室主要负责人评价(20分)、处室工作人员评价(10分)进行综合评分;

处室仅配备正职、副职的,按照局主要领导评价(30分)、局分管领导评价(30分)、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20分)、处室主要负责人评价(20分)进行综合评分。

(3)局机关处室一般干部职工采用书面形式述职考评,按照局分管领导评价(30分)、本处室主要负责人评价(30分)、本处室副职评价(20分)、处室工作人员评价(20分)进行综合评分;

未配备处室副职的,按照局分管领导评价(40分)、本处室主要负责人评价(40分)、处室工作人员评价(20分)进行综合评分。

处室工作人员评价另行组织,与处室集中办公工作人员列入处室工作人员参与评价。

2.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1)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用集中述职形式考评,按照局主要领导评价(20分)、局分管领导评价(20分)、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互评(15分)、县(市、区)评价(15分)、干部职工评价(15分)进行综合评分;

(2)事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主要采用书面述职或其他形式考评,按照局主要领导评价(20分)、分管领导评价(20分)、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15分)、联系处室负责人评价(15分)、干部职工评价(15分)进行综合评分。

其中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评价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系处室参与,各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集中述职评价。

(二)创新创优项目评估。总分100分。由办公室制定创新创优项目评估细则(见附件1),对各处室(单位)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赋分,按20%比例计入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总分。

(三)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扣分情况由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规划财务处分别统计后,报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处室(单位)被扣的分数,视情折算到个人考核分,具体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强化绩效考评结果综合运用

(一)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作为评先、提任的依据。对绩效考核成绩不理想,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组织措施。对60-70分进行提醒谈话;对60分以下的,根据情况给予诫勉谈话、停职、降职、免职、调离等。

(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绩效考核排名列在前30%的人员中产生。

(三)发生下列情形,不列入优秀个人表彰,并启动组织调查程序,给予相应的诫勉谈话、降职处理等。

1.对有关重要工作积极作为、担当不够,推动缺乏力度的;

2.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认真处理的;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通报的;

4.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并经纪检部门查实的;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6.因重大工作失误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7.负责牵头推进的市委市政府和部省重点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的;

8.万人双评议和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在局系统排名末位的;

9.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成立全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规划财务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及解释,未尽事宜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确保公正评价。年度绩效考核过程中,特别是在述职评分过程中,参评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被测评对象的综合表现。得分为90分以上要列举主要成绩、点明亮点特色,得分为70分以下要指出存在问题、列举具体实例,未说明的作废票处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考核情况进行公示,供全体人员核实。

(三)严肃考核纪律。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执行绩效考核纪律作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带头遵守考核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绩效考核目标贯彻到日常各项工作中,以绩效考核促进全市新时代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2021年度处室及事业单位创新创优工作评估细则.doc

          2.市民政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述职评分表.doc

          3.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