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4 08:35:42 来源:民政部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出台《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认定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明确。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三类情形的残疾人作为“无劳动能力”情形。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且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参照《河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基层认定“无生活来源”提供了依据,更具备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认定办法》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一是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责任,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二是增加老年人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对于已按照《老年人健康能力评估》评定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可分别认定为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类别,简化评估程序、减少重复评估,便于基层操作。

《认定办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针对部分市县在“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公共服务不配套、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了解决措施,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