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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民社〔2021〕36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2 15:21:33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社工慈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龙港市、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温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指引(试 行)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民政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推进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的落实,特制订《温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十四五”规划要求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乡镇(街道)为主阵地,以落实民生实事为契机,以大数据为支撑,加快建成“党建引领、公众参与、信息共享、科技支撑、专业服务”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与服务群众水平,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续写创新史、争创先行市”贡献更大力量。

二、总体目标

2021年,全市将重点打造80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2022年,全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温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目标是结合当地实际,重点打造一批具有温州辨识度的示范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发挥、调动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带动、实施一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以规模化社会工作站点夯实基层民政工作阵地,以规范化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效能的新路径,实现服务要素配置均等化、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提供程序化,延伸基层民政臂力,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平台,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功能定位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作为开展社会工作的基层综合型服务平台,围绕“1+5+N+X”的特色功能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其中“1”是指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依托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中心等开展社会工作服务;“5”是指以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为服务基础,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N”是指为辖区内困境家庭、三留守人员、残疾人、流动人口等困难弱势群体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能力提升、生计发展、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N项专业化个性化服务;“X”是指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培育发展多支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整合慈善资源力量,为社区社会工作室提供人才和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四、组织框架

强化统筹联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以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主抓、社工机构协同的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工作站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完善工作制度。负责统筹本辖区社会工作站建设规划,初步审核镇(街)申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县级财政预算申报,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督导、检查、评估所在地社会工作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站的规划布局、建设、服务项目设置及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社会工作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社会工作站和社区特色社会工作室明晰发展路径,明确建设形式、运行模式、服务特色,确保专人负责、落地见效。县(市、区)确定1个规模较大的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站总站。社会工作站的第三方承接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五、建设程序

(一)提出需求。对于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符合建设条件的乡镇(街道),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经报请市民政局同意,提出社会工作站建设需求和建设思路。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拟制建设方案,召开专家会咨询论证,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调研咨询,吸收社会工作站建设方案的意见,做到一站一方案。

(三)启动建设。对满足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成熟的乡镇(街道),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支持其社会工作站的建设。乡镇(街道)按要求启动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对接。

(四)监测评估。社会工作站设立统一的建设规范体系,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工作站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包括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社会工作站自评和政府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相结合。

六、建设标准

(一)设施要求

按照“落在镇街、深入村居、问题导向、方便群众”的选址标准,依托现有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文化站、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儿童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现有公共场地和服务资源,宜选址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辐射能力强、群众办事方便的地方。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社会工作站,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鼓励有条件的村(社)根据需求设置社会工作室。

1.办公场所。社会工作站应具备满足日常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按照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设。

2.活动场所。社会工作站应具备满足开展各类服务活动所需的活动场所,根据服务项目按照功能区划分社工室、个案室、小组活动室、多功能室、档案室等,统一设立综合接待区和展示区等。

3.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服务窗口,社会工作站组织架构、服务人员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职责等上墙公开,醒目位置摆放有关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设置公共卫生(间),举报(建议、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4.安全设施。站内配备防火防盗、安全逃生等安全设施,走廊设置防滑安全提示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工作站购买公众责任险。组织站内社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确保社会工作站安全。

5.办公设备。社会工作站需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相应的文具用品等办公设备。

6.统一标识。社会工作站采用统一形象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 “社会工作站”标牌,标牌格式:“×××社会工作站”。标牌制作规格:横式64CM(长)*45CM(宽)。主要道路进口设置醒目的指向牌,表明各场所分布和服务项目。

(二)制度要求

1.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岗位管理、财务管理、培训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档案管理、资产使用和管理等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对象数据库。

2.建立社区(村)社工服务定点联系工作机制,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有一名定点联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下沉到社区(村),确保其60%以上工作时数在社区(村)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实现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

(三)人员管理

1.配备数量。按照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数量和服务对象情况等因素,每个社会工作站至少要配备3-8名驻站社工,社区特色社会工作室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社工,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体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或通过乡镇招聘的社工。

2.人员要求。驻站社工要求年龄45岁以下,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每名驻站社工每年须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内外部相关教育培训,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党员应佩戴党员徽章。

3.基础薄弱地区人员配备。基础薄弱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本土社工力量较弱的情况下,人员配备方面可探索采取引入、培育、选派三种方式。

引入,即引入专业社工机构,入驻所需社会工作站开展服务;

培育,可探索“3+3+2”远程联线帮扶模式培育本土社工人员。即由3名专职社工,远程联线需帮扶的社会工作站培育本地3名“社工助理”,实行人员帮扶、运营帮扶,推动社会工作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2年过渡期满,偏远社会工作站需按要求配备专职社工。“社工助理”可以是当地社区工作者、当地志愿者、大学生或有志成为社会工作者的人员;

选派,即选派乡镇(街道)或社区中,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按照“3+3+2”联线帮扶模式开展帮扶。

(四)经费保障

社会工作站经费分为建设经费、运营经费、人员经费、评估费用。

(1)社会工作站建设经费。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装修建设、维修维护等费用。

(2)社会工作站运营经费。主要用于社会工作站开展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开展服务项目的物资购置、技术、服务等。

(3)社会工作站人员经费。包括社会工作站工作人员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参照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要求给予保障,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

(4)社会工作站评估经费。用于评估培训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工作站评估、明察暗访、抽查等工作。

七、服务内容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聚焦主责主业,以党建引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综合评估个人、家庭的问题、需求和能力,协助落实国家福利保障政策,开展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生计发展、关系调适、社会融入、人文关怀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工作站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乡镇(街道)行政性事务不得列入服务内容。

(一)党建引领服务

1.组织引领。协助乡镇(街道)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站要成立党支部,与社区党组织联合共建,以“党组织+项目”的形式推动社会服务落地;配合职能部门与社区党组织,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与社区进行“服务菜单式”对接,以“党员+公益”的形式参与社区治理。

2.思想引领。以多样化的形式,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街道、进社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党员先进事迹,引领广大群众始终听党话、跟党走。

3.服务引领。协助社区党组织收集、了解基层党员、群众实际需求,摸清“村社民生小事”,配合开展社区党员一对一结对帮扶工作;协助社区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服务社区困难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展示社工在社区扶贫、帮困、助学、助残等方面的积极作为。

(二)基本民生保障服务

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2.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保护、教育和发展等社会福利服务。配合进行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3.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4.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对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开展灾害应急救助、灾后社区恢复重建、社区减灾抗灾等服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开展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

5.流动人口、矫正人员等其他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为流动人口、矫正人员等有需求的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社会融合、创业帮扶、信息咨询、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6.其它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配合做好民政相关业务。

(三)社区治理和社会工作服务

1.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工作站之间的学习、协作;制定、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培育计划,在社会工作站开展服务过程中,引导设立、扶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项目管理和自治自律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服务事项。

2.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完善“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规范志愿者记录和信用管理,完善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工作站志愿者库,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3.链接社会慈善资源。以社会工作站为载体,链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慈善资源,支持社会工作站建设,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保障。

八、评估办法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工作站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包括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社会工作站自评和政府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相结合(详见附件)。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会工作站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掌握财务基本情况、进度,末期进行专业服务和财务综合评估。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评估规范,认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工作站承接机构进行评估培训,发挥好评估的导向作用,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社会工作站的评估工作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建设主体作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社会工作站建设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建设任务,将社会工作站建设纳入地方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对社会工作站建设的战略对接、措施协同、政策衔接。

(二)强化政策支撑。社会工作站应全面贯彻落实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政策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鼓励和推动社会工作站探索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政策。

(三)落实经费保障。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做好镇(街)社会工作站经费保障工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社会工作站新的建设投入总额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站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积极引导慈善资金支持社会工作站建设,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等方式,资助承接机构充分利用社会工作站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

(四)优化资源配置。积极链接民政部分服务力量以及人社、司法等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基层服务力量、社会力量开展服务,共同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鼓励社会工作站加强与高校、企业的协同联动,链接各方资源,促进社会工作站的稳定、全面发展。支持社会工作站开展各项相关试点工作,引导社会网络资源支持成果转化。


附件: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指标体系(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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