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7 15:11:4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的背景

2015年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浙民办﹝2015﹞213号),我局出台了《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温民办〔2016〕119号)。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文件中还保留了优抚安置、老龄补助、救灾等条款,并且有许多的政府规范性的《意见》《办法》都已清理废止,不再作为政策依据了。为此,基于职能转变、政策调整,亟需对原来的《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温民办〔2016〕119号)进行新的调整制定。

二、起草目的

1.厘清信访受理范围,强化法律权威。主要针对信访人反映的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进而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2.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规范办理。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其中,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对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等。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浙民办﹝2015﹞213号)及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民政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浙民办〔2020〕14号)等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包括主体和附件,主体是相关指导性要求,附件是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其中,清单是本《通知》重新制定、调整的主要内容。调整的内容基本上是做“减法”,局部做“加法”。1.删除了优抚安置、老龄补助、救灾等条款内容。2.删除了福利机构审批、假肢生产企业认定、养老机构设立变更许可、医疗救助、五保金给付等内容,以及对应的政策依据文件。3.增加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4.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依据。

联系人:陈蓓蕾,联系电话:0577-8998502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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