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0-0028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0-0007 | 文号 | 温民助〔2020〕104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
为保障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3〕196号“关于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调整机制”的要求,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的调整按照市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幅度确定。调整标准如下:
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规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04元调整到886元。按此调整幅度,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从232元调整到256元。
二、新的补助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所需资金由市、区按原有固定体制结算。
四、各县(市)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工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