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0 12:28:43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浙民民﹝2014﹞142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 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奖励办法》分十五条,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的背景意义及制定依据、社会组织评估定义、民政部门评估奖励职责、资金来源、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用途、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一、进一步明确了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办法》对奖励资金来源、奖励对象和标准作了明确说明。市本级社会组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评估奖励经费;县(市、区)、功能区社会组织由各级财政承担。奖励对象主要面向首次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标准分为四类:一是首次被评定3A、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奖励1万、3万、5万,二是评估等级获得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奖励,三是2020年前3A及以上社会组织在本办法实施后复评获得3A及以上等级,视为首次被评定,四是市级其他政策,对已取得3A及以上等级为主要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奖励的,不再奖励。

二、进一步规范了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流程

《奖励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流程作了规范要求和规定。社会组织评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包括社会组织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开展会务活动、添置设备设施、场地租赁、学习交流培训、慈善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创新服务等符合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项目。申报时,市级社会组织须提交《温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县(市、区)社会组织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进一步严肃了问责机制

《奖励办法》对截留、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社会组织,将依法追究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纳入不诚信社会组织名录、追回资金、按规定给予处罚等措施,并撤销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五年内不得参加评估。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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