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5 11:00:29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亟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作为用房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均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近年来,民政部、省政府、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温政办〔2020〕59号)等相关规定,均要求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作,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起草过程

今年6月,《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出台后,我单位与需联合发文的发改、资规、住建部门通过座谈交流、电话沟通、上门研讨等方式就本办法开展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与各相关部门对本办法形成一致同意意见。本办法已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无异议。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四项:

(一)明确并提高了配建标准。在省规“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的基础上,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标准提高至“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新建社区级建设项目应配建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足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在相邻新建地块内予以补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统一设置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具备医疗、康复、文体、家政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

(二)明确了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就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环节,将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三)明确了权属。在上级政策“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基础上,本办法将“四同步”细化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权属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从明朗的政策指导上避免了此类设施用房权属的纠纷问题,同时切实加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房保障。

(四)明确了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在住建部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的基础上,本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联合至少开展一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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