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28 16:28:46 来源: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1月23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2017年8月24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临时救助的意见》要求抓紧修订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制定或修订临时救助标准,细化临时救助审批流程。2016年10月18日,我市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制定并印发了《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政发〔2016〕48号),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申请受理程序,但各地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申请受理程序等方面除鹿城区、苍南县以外均未能做出进一步细化,未出台相对统一的救助标准,从而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现象。因此,制定《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市区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细化,便于基层操作,同时也为其它县(市)提供参照依据。

2018年3月份,我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细则》初稿,并向各县(市、区)民政局征求意见。4月份,根据各地意见反馈,进一步修改《细则》。5月份,召集县(市、区)临时救助业务骨干召开讨论会,明确《细则》内容。6月21日,赴市财政局征求意见;6月22日起在网上公示7天,征求广大市民意见。9月份在对《细则》修改的基础上,再次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审计、农办、残联、卫计、人社、教育等7部门征求意见,9月21日报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细则》分五部分,分别为: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救助措施和标准、申请程序、工作机制。主要对照《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结合温州市区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将《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分为四类对象: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户籍人口;第四类对象:持有温州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明确申请条件。将救助对象细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类,并根据不同的类型,从困难条件和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审核对象是否符合临时救助范围。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困难条件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家庭经济条件需审核住房、车辆、工商三类信息,并明确限制条件。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困难条件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经济条件需审核支出、住房、车辆、工商四类信息,并明确限制条件。规定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明确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明确救助措施和标准。将《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中“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的救助标准细化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种种情况并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明确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家庭救助对象和个人救助对象,即家庭救助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家庭人数按救助证人数为准,其他户以实际共同生活人口数为准,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对象按个人救助;二是对户籍因病致贫人员除医疗救助意外通过临时救助进行补充救助;三是对低保、低边困难家庭读大学的进行一次性生活救助;四是对外来人员进行定额救助,救助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五是明确乡镇(街道)审批权限,即5000元(含)以下可以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5000元以上由区民政局审批。六是明确社工介入服务机制,即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协助其填写《社工介入服务同意书》,根据对象具体需求由社会组织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明确紧急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紧急程序,将《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明确为“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本《细则》实施后,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温州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

2018年9月26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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