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府法发〔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对照通知规定的清理标准,开展了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清理。
此次审查清理的范围是:温州市民政局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并在用的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清理的标准是:(一)涉及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和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的具体项目的认定,信息的归集、保存、披露,以及涉及失信名单的公布、失信信息的修复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等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二)与网上办事、数据共享不相适应等与《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流程
温州市民政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市民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审查,办公室汇总,形成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温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市民政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于2018年5月24日印发《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民办〔2018〕63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审查清理结果,《关于印发<温州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社组〔2015〕155号)因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等上级法规规章不相符,予以废止;其他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涉及“黑名单”制度、网上办事、数据共享和营商环境等,予以保留。该通知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