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8-00271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8-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8-0007 文号 温民救〔2018〕140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0 16:07:44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4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2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一年内总收入减去医疗必须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第二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4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第三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5000元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4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0元,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困难群众类型、数量及其困难程度,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情况,各区民政部门应当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报区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程序

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温州市区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温州市区人口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申请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3)致困原因证明(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一年内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4)其它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市、县级建立社会救助热线,运用96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须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转介程序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填写《社工介入服务同意书》,根据对象具体需求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作机制

区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区公安、卫计、教育、住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所需资金规模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年度筹集标准。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根据各地经济生活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不断完善救急难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发挥救急难基金在临时救助方面的补充作用。

(四)资金发放机制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五)监督追责机制

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附件: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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