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开始施行
发布日期:2018-01-31 14:14:13 来源:民政部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7年1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情核查,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要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等灾后救助,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办法》要求,要严格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灾情稳定后,要对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根据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办法》还明确了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办法开展救助工作。

《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山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