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31 14:49:27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明确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内容。市委、市政府5月7日印发《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温委办发〔2017〕37号),明确规定“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我们在参考省民政厅配套文件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关于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第4条对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作了规定。一是基本要求。包括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熟悉行业情况、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等。二是职务兼任要求。针对主要负责人在多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影响正常履责的问题,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针对脱钩后某个单位内部人控制行业协会商会的现象,明确了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二)关于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第5条至第7条)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一是明确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二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审核把关。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加强负责人候选人公开监督。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觉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三)关于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第8条、第9条)一是规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二是规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经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四)关于负责人任职监督管理。(第10条至第17条)一是规范领导干部兼职。明确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二是严格任职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三是要求服从党的领导。要求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自治自律。要求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五是明确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关于负责人能力建设。(第13条、第16条)一是明确培训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培训。二是推行专职秘书长制度。明确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目前只是试行,在脱钩试点工作结束后,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效制度。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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