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22 09:12:47 来源:市民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温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以及民政工作实际等情况,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民办〔2015〕141号)列入保留目录的5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流程

经市民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自查反馈,政策法规处初审,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再次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就有争议的问题多次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温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市民政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22日印发《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民办〔2017〕59号)。

三、主要内容

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施行期限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的;实施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清理责任处室(单位)没有提出书面保留理由或提出的书面保留理由经审查不通过的。

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民办〔2017〕59号),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暂时保留4件、废止19件。自2017年6月22日起,除上述保留的外,2016年12月31日前温州市民政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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