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08:48:02 字号:

国地名普查办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6〕24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暨成果转化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切实做好第二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名普查验收工作

验收是地名普查实施阶段的终审环节,是保证地名普查质量的关键举措。做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事关普查第二阶段任务按时完成,事关普查成果转化顺利推进,事关全国地名普查总体目标实现。当前,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已进入检查验收的冲刺阶段。各地要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普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普查验收作为2017年上半年地名普查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实施。

二、明确责任,抓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落实

地名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政区地名普查自查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政区地名普查核查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政区地名普查验收和地级、县级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自查工作,国家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各自权责和自下而上申请、逐级审核报验的流程,履行好主体职责,科学谋划、部署和实施好本级验收工作。要强化责任落实,采取工作指导、督查、通报、约谈等形式,层层传导压力,加快验收工作步伐。要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将验收工作情况纳入普查资金分配因素,对工作突出的同志给予表扬奖励,发挥考评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适时对验收工作滞后、成效差的省(区、市)进行现场督导、通报或约谈,对整改不力的地方将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三、严格标准,提高地名普查验收工作质量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制度规定,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对地名普查工作进行综合检查验收。要全面检查,既要检查地名普查成果表、成果图、数据库、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等普查成果,又要检查普查培训、宣传、保密等组织实施情况,还要检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等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要突出重点,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成果表、成果图、数据库等成果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规范,特别要检查地名的来历含义和历史沿革等文化属性信息是否详实、深入、客观。要组建专门验收队伍,开展验收工作专项培训,严格遵照普查验收和质量评价标准,准确填写质量评价体系分值表,认真撰写质量评价报告和自查(核查、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提高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各地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报验成果时,涉密类信息以光盘形式报送,非涉密信息通过质量管理和验收系统报送,搞好保密管理,保证信息安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范,确保验收工作客观、公正。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分数、敷衍失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快进度,确保地名普查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各地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时限要求,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倒排工期,加紧推进,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检查验收任务。尚未完成内业整理和外业调查的地区,要抓紧全面完成有关工作,尽快形成普查成果;已完成调查并形成普查成果的地区,要立即部署开展本级自检、核查及验收工作。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本省(区、市)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对各省(区、市)报验成果进行审核,并向报验单位反馈发现问题和修改意见。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要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重新报验,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

五、统筹实施,提升地名普查工作总体成效

2017年上半年,各地要以普查验收为核心,围绕验收统筹部署、高效推进各项普查工作。普查成果通过国家验收后,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办法》要求,使用预检查软件对成果数据进行检查,及时组织做好数据完善、上报工作。上报前,要完成本省份界线、界桩数据报送工作。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普查档案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要同步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尽早形成一批转化成果,及时向社会提供地名服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