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12 字号:[ ]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移民管理机构:

《温州市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17年2月15日

温州市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市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结余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结余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至温州市财政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年度移民工作示范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市级结余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采取发布通知、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研究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四条 市民政局(移民办)应当在收到省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通知,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征集项目,通知应明确项目扶持范围、申报格式要求、申报截止时间等。

第五条 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温州市民政局(移民办)发布的公开征集通知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库中选择具备示范性、引领性、规模适度且已完成前期工作的移民扶持项目,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报温州市民政局(移民办)。申报项目应符合近期省市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00万,其中申请市级结余资金补助不低于50万。

第六条  专家评审(第三方评审)应根据市民政局(移民办)编制的评审方案确定3个以内(含)项目,并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市级结余资金额度进行等额分配。

第七条  专家评审(第三方评审)一般应进行项目差额淘汰;当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少于3个(含)且经多数评审专家认定所有项目都具备竞争性的,可以等额纳入;无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的,市级结余资金由市民政局(移民办)视情安排下拨。  

第八条 上年度移民工作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所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选的市级结余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在年度考核中可予以适当加分。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确定给予市级结余资金补助的移民扶持项目应当于专家评审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第十条 市级结余资金采用  “项目法”分配下达资金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列入本年度移民资金实施计划,根据当地移民后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移民办)应当加强对市级结余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在全市开展的稽察、内审、绩效检查、监测评估中将其纳入重点考察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6月与12月底上报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书面报告中应列入本地区市级结余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省财政下达至温州市财政的其他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分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浙江省移民办,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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