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7-0103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7-0006 文号 温民福〔2017〕162号
有效性 失效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养老园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09 14:48:19 来源:市民政局福利养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件要求,鼓励因地制宜兴办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机构,探索完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补齐我市养老服务短板,切实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我市将探索开展社区养老园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社区养老园是依托社区关系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社区、居家、机构养老融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园建设是在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为老年人就近提供短期、集中、专业照护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采取社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推进社区养老园建设,是我市探索补足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之间市场短板的创新举措,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从老年人实际养老需求出发,提供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切合中国传统养老观念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家庭化、家庭照护专业化。

因地制宜。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各种闲置、存量设施,整合改造为社区养老园。

注重效益。鼓励通过引进专业管理团队、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连锁化经营等措施实现资源良性运转,扩大社区养老园服务对象覆盖面,提高设施和人员的利用效率,促进效益最大化。

整合资源。社区养老园可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整合设置或邻近设置,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打造社区内链接机构服务与居家服务、专业服务与辅助服务的养老资源配置枢纽和推送中心。

服务多元。社区养老园应同时具备“机构托老”和“上门照护”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包含生活照护、康复护理和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专业养老服务项目。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和老年人养老需求,因地制宜推进社区养老园建设,2017年底全市建成20家养老园,力争到2020年底各乡镇(街道)建成一家以上社区养老园,有需求的地区应扩面建设。

三、服务功能

社区养老园的重点服务对象为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等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的老年人以及其他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让老年人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享受机构照料、上门照护、居家护理等一站式综合型的专业养老服务。社区养老园的机构照料服务旨在解决临时有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老年人入住机构的服务时长原则上应不超过3个月,各地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调整入住期限。

四、设置与管理要求

(一)举办主体

社区养老园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出资建设为主,也可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

(二)名称规范

社区养老园名称统一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养老园”,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可自主命名(XXX养老园)。全市范围内的社区养老园需采用统一标识。

(三)规模要求

社区养老园床位规模应控制在10-49张,总建筑面积最低在300平方米左右,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四)场所设施要求

社区养老园选址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所用建筑设施有独立出入口,周边有一定的绿化和活动场所。

场所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为主: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餐厅、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设置。

(五)安全要求

1.开设小型食堂的,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由机构外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应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防疫工作,确保用餐安全。

2.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管理人员。

3.应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人员要求

社区养老园需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

人员和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养老护理员须持证上岗。

(七)收费要求

政府建设举办的社区养老园,由乡镇、街道或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通过协议方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由市场自主定价。

五、管理网络

(一)温州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统筹全市社区养老园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监督检查、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园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园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办(建)民营社区养老园所在社区应尽力协助养老园管理主体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服务开展情况,与上级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五)社区养老园建设主体可以自主运营,也可以选择有养老机构运营经验、居家养老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等作为运营主体,在前期建设时可让运营主体提前介入设施改造、功能设置,提高设施和服务的适老性、专业性。政府举办的社区养老园,采用公办(建)民营方式时,应按照相关指导文件开展工作,需与运营主体签署合同,明确权责义务,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择优运营。

六、扶持、管理办法

(一)资金扶持。获得养老机构许可证的养老园可享受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二)服务扶持。鼓励社区养老园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可选择优质社区养老园为政府保障对象购买专业养老服务。

(三)建立星级评定监管机制。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分类给予运营补助的评判标准,提升社区养老园特色和服务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养老园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改造、开办、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工作组,形成联合推进和现场办公机制。

(二)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本区域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生活习惯和各种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合理设置。

(三)规范管理,注重安全。社区养老园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其床位纳入全市新增养老床位统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养老园的业务指导,规范管理服务。乡镇(街道)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履行监管职能,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社区养老园安全有序运营。

(四)加大扶持,鼓励创新。探索多种激励手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园建设或运营,扶持培育连锁经营品牌,鼓励发展特色项目,推动形成多种形态、多种模式的养老园。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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