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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精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16年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85%确定,从575元/人?月调整到651元/人?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765元/人?月不变。调整后市区城乡低保保障金支出,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温政发〔2014〕78号)执行。
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