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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5-0102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5-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5-0004 文号 温民救〔2015〕137号
有效性 废止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2 09:29:59 来源: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慈善总会,经开区民政部门:

现将《温州市市级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慈善总会

2015年11月2日

温州市市级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根据《温州市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救急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急难是指政府及引导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救急难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适度救助。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摆脱临时困境。

(三)公开公正。临时救助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

(四)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与配合。

(五)统筹资源。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救急难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多渠道共同筹集。主要来源:

(一)省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该笔资金将根据救急难工作实际情况逐年调整;

(三)市级慈善总会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该笔资金将根据救急难工作实际情况逐年调整;

(四)其他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  救急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三章 救助范围、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温州市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家庭因突发意外或困难,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意外或困难的外来人员,经意外或困难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来信来访对象,经市级民政部门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急难程度,救助标准为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当月人均低保标准的3-12倍。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由当事人急难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急难程度,救助标准为急难发生地当月人均低保标准的3-12倍。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由市级民政部门代当事人提出申请,根据困难程度,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救助的对象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按照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特殊情况需二次救助或救助金额超出救助标准封顶线的,需提交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共同会商,会商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救助。

第九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代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温州市救急难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助困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救助对象银行卡复印件或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如提供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的,还需提供救助对象委托他人领取救助金的委托书。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十条  申请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慈善总会核准发放。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不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视为放弃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救急难条件的予以批准,市慈善总会自收到市民政局提交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金额核准,并将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如因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的,必须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履行领款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二次救助或救助超封顶线的,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项目资金由市慈善总会进行管理、审核和审批发放,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不得截留、侵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市慈善总会应当将救急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救助对象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救急难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取消申请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为临时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并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温州市救急难申请表.doc

          2. 温州市救急难申请材料粘贴表.doc

          3. 救急难申请不予批准告知单.doc


附件1

温州市救急难申请表

编号:

救助

对象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职业


家庭人均年收入


致困原因

( )因病   ( )因火灾   ( )因子女就学   ( )因溺水等意外事故   ( )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致残   

( )其他                                       

已救助

金  额

民政


困难

类别

()低保户 ()低保边缘户 ()因病致贫 ()困难残疾人 ()特困职工 ()五保三无 ()其他               

慈善


家庭

成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年龄

职业


























救助

对象

困难

基本

情况


当事人:            调查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并提出建议救助金额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市民政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年    月    日

市慈善总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年    月    日

附件2

温州市救急难申请材料粘贴表


说明:①因病申请的要提供申请对象病历、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相关致困证明材料;②因子女就学申请的要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缴纳通知等相关致困证明材料;③因火灾、因溺水等意外事故申请的要提供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④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致残申请的要提供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致残的相关证明材料;⑤其他原因申请的要提供致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等)。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粘贴处(如粘贴不下可另附纸)

附件3

救急难申请不予批准告知单


         

你局提交的关于           的救急难申请材料我会已收悉,经审核后,不予以批准,具体原因如下:



温州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