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温政发〔201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功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40元/人·月调整为70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50元/人·月调整为515元/人·月。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