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13 字号:
温 州 市  民  政 局
文件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民工〔2012〕45号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2年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工〔2012〕25号)精神,决定开展2012年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温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局长李爱燕任组长,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移民办副主任蒋义炮,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钱彦富,市地税局副局长马伟俊任副组长,成员由任凡、金吾、王小冬、鲍慧、鲁瑶、薛青、曹怡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办公室(简称“市年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蒋义炮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内(联系电话:88606833)。
二、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范围
截至2011年底持有浙江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
三、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时间
2012年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时间从3月15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15日至3月25日),企业进行自查;第二阶段(3月25日至4月25日),各县(市、区)对企业进行普查;第三阶段(4月25日至5月5日),各县(市、区)上报年检材料(总结材料、各类年检表格);第四阶段(5月5日至5月20日),市级复核抽查与汇总;第五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省级审核抽查。市本级企业参照执行。
四、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标准
2012年年检年审资格认定为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3、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职工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