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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民救 〔2008〕81号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转发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
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城乡低保对象2008年增发物价补贴以2008年5月底的低保在册人数为基数,城镇低保对象增发155元,农村低保对象增发90元。
二、鹿城、龙湾、瓯海三个区对已审批并领取《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发放物价补贴。各县(市)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物价补贴工作,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在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动态物价补贴的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困难群众知晓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请各县(市、区)于7月2日前,将本次物价补贴的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件:1.温州市困难群众动态物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2.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困难群众 物价 补贴 转发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发